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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留台同學會組織章程

汶萊留台同學會組織章程(中文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汶萊留台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及會議地點

本會註冊會址及理事會會議地點設於汶萊斯里巴加灣市,加東路振建大廈(B)12號或由該屆理事會決定設於汶萊國內之任一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聯絡同學感情增進了解,發揚互助精神,輔導本地學生赴台升學,協助畢業同學就業,舉辦各類有益身心活動,促進社會、教育等活動,增進留台同學會間之互相訪問,並加強與政府間之合作等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   凡屬汶萊留台同學均可申請為會員。

.   凡現居留汶萊,曾在台灣深造,並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得經會員推荐,申請為本會會員。

.   凡現居留汶萊,有意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而願繳入會費者,可申請為本會附屬會員。唯所交入會費恕不退回。

第五條    申請入會

.   凡欲加入成為會員者,須填具入會申請表,并呈送理事會審核。惟理事會保留不予核准亦無須說明理由的權力。

.   凡經核准之申請由獲核准之日期三十天內須繳納入會費,否則概以自動棄權論。

第六條    附屬會員

.   除附屬會員外,凡獲核准之申請者繳清入會費,均享有本會之一切權益並遵守本會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   附屬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為理事會或區理事會理事之權利。

.   附屬會員不得享受會員之福利。

第七條    會費

.   會員免繳會費。

.   之前繳交汶幣五百元的永久會員之配偶及子女欲申請入會者,可免繳入會費以示優待。

.   附屬會員的入會費由理事會議定,不得超過汶幣廿元整。

第八條    退會

本會會員若欲退會,須予本會秘書三十天之書面通知,並繳清應繳之款項。

第九條    取消會員資格

.   任何會員包括永久會員及附屬會員若有抵觸本會章程及條例,或觸犯汶萊的公安,或刑事法令或損毀本會聲譽及影響本會利益,或阻礙本會的活動進展,或違反會員大會議決案者,理事會有權以書面警告之,或在三分之二多數理事支持下,暫時凍結其會員權利,並正式提議取消其會員資格,惟該取消會員資格之提案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能執行。

.   理事會於提議取消任何會員包括永久會員、附屬會員資格之前,應予該會員三十天之書面通知,並給予答覆及辯護的機會,惟最終的決定權在會員大會。

.   凡已退會或經取消會員資格者,均不得向本會要求任何形式的賠償。

.  
(一)    凡已退會或經取消會員資格者,均不得享有本會之一切權益。

(二)    凡已退會或經取消會員資格者均可重新申請入會,惟理事會保留不予核准亦無須說明理由之權力。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次為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一切會務。再其次,為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一切區會務。

第十一條         職務

    會員大會:

1、修改章程。

2、選舉新屆主席。

3、開除或恢復會員會籍。

4、接受、處理和通過理事會之報告、財政結冊(包括區分會及附屬小組者)及所有在大會中所提呈之事務。

5、罷免主席。

    理事會:

1、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一切事務並綜理一般會務。

2、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3、決定、執行和處理未列入本會章程內的事務與活動。

4、為本會籌款並處理一切財政事務。

5、召開會議並運用本會章程所賦予之權力。

6、於需要時,得設立特別小組或委員會處理所指定的事務。

7、對本會章程條文之詮釋權。

8、批准或拒絕入會申請。

9、禮聘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

第十二條         理事會及區理事會

    理事會由二十五名理事組成之,其組織如下:

(主席一人,必須是汶萊公民或永久居民,且未持有他國國籍者,任期兩年,主席連選得連任二次,任期合計六年。

(第一副主席一人。

(第二副主席一人

(第三副主席一人

(秘書一人。

(副秘書一人。

(財政一人。

(副財政一人。

(稽查一人。

(副稽查一人。

(十一)      學術一人。

(十二)      副學術一人。

(十三)      康樂一人。

(十四)      副康樂一人。

(十五)      公關一人。

(十六)      副公關一人。

(十七)      總務一人。

(十八)      副總務一人。

(十九)      理事七人。

以上人員()(十九)悉由主席就會員中委任之。

    區理事會組織

由理事會視其實際需要,根據章程就該區會員中委任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及區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主席: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主持會議並綜理會務及委任理事(包括各附屬小組組長)組成理事會。

第一副主席:   協助主席綜理會務,如遇主席出缺時,代行其職權。

第二副主席:   為區理事會主席,主持區理事會會議並綜理區會務。於必要時協助主席、第一副主席綜理會務。

第三副主席:   協助主席、第一副主席綜理會務。

秘書及副秘書:        負責本會一切函件、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之處理。

財政及副財政:        負責本會財政收支事宜。

稽查及副稽查:        審核本會一切收支賬目。

公關及副公關:        負責本會對內對外連絡事宜。

學術及副學術:        負責學術研究及一切出版事宜。

康樂及副康樂:        負責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總務及副總務:        負責一切不屬於各組之事宜。

    區理事會職權:

由理事會另訂細則確定之。

第十四條         不稱職之理事

    喪失職位

任何理事如精神失常或破產或經法庭判決犯有嚴重刑事罪案,均自動喪失其理事職位。

    懲罰

本會任何理事如有受到告發其行為有損害及不利本會名譽與尊嚴,或無完善理由而放棄職責者,理事會須進行徹底調查,理事會有權寬恕或革除該理事職位或採取其他適合的行動。

    理事告假或辭職

本會理事,如因病或出國或個人事故,致不能任職者,均須向理事會告假或辭職。

第十五條         主席及理事之虛席

    若基於特故主席出缺時,則由在任理事會於十四天內,根據章程第五章第十八條發出通知,重新選舉新任主席。

    在未選出新任主席之前,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務。若第一副主席亦出缺時,則由第二副主席及第三副主席依次遞補之。

    新任主席選出後,得依據章程組織新任理事會,在任之理事會須於接獲新任主席之書面通知,一星期內辦理移交手續後即自動宣告解散。

    若有任何理事職位出缺時,則由當任主席就會員中委任遞補之,其任期至當屆任期止。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   常年會員大會

本會常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於開會日期至少十四天前發出開會通知,該大會得由理事會或經三分之二會員請求下而召開,出席人數以全體會員五分之一,惟不可少於理事會出席理事人數的兩倍為合法,其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

.   常年會員大會延會

在指定常年會員大會開會時間三十分鐘以後,仍未達出席法定人數,得展期半小時同時同地召開大會。延會會議無須合法法定人數,惟延會會議在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通過有損本會利益之決議案,亦不得修改章程及進行選舉,惟選舉得根據章程第五章十八條之規定進行。

.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將在下列情況下召開:

(當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

(有至少二十一位會員聯名請求並陳述召開該會之目的及原因時。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區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及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六次會議,出席人數以全體理事人數三分之一為合法,必要時可由主席召集臨時會議。

第五章    選舉

第十八條         程序

於任期屆滿前,在任之理事會必須根據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並選舉新屆主席,為了進行選舉,出席會員人數必須達至大會法定人數,否則將由理事會即日發出通知並延期十四天之後重開,以期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因未達到法定人數,而延期一次即可進行選舉而不受拘於是否達致法定人數。

第十九條         方式

主席之選舉以不記名投票進行。在會員大會中,秘書必須將選票暨合格參選之會員名單分發予出席會員。參選提名也須於該會員大會中進行,而每次提名須由出席大會的一位會員提議,並由另一位出席會員附議,方為有效。未出席大會之合格會員亦可被提名、參選,惟不可委託他人出席投票。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收入、銀行戶口及開銷

.   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    入會費。

(二)    若有特別項目或活動,本會可向會員請求特別贊助或捐助。

(三)    慈善贊助。

.   銀行戶口

財政得持有汶萊一百元的零用現金,餘額須於七天內存入理事會認可之銀行戶口。

.   開銷

本會經費可用於支付任何執行會務的開銷,其中包括行政及其他合理的消費。

第七章    附錄

第二十一條    章程之詮釋

若發生任何有關章程條規之詮釋、文字或文句的意義及結構之爭論,理事會對有關條規所做的解釋及決定將是最終決定。除非其決定與會員大會原先所通過之決定有所衝突。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酌量修改並提交會員大會經由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後,呈交社團註冊官核准方能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條文,若有任何爭執之處,則以中文版本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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